诚信自觉需制度“给力”

  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勾画出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目标任务和实现路径,以制度的力量培育诚信自觉,用制度的笼子关住失信行为,成为建设“诚信中国”的重要指南。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宁。靠忽悠、炒作、耍小聪明,或可名噪一时,混个一官半职、发点小财,但绝对做不大、走不远,更无法真正赢得人心。不得人心,何以赢市场、治天下?诚信,是立人之本、齐家之规、交友之基、为政之道、经商之魂,更是国家的软实力、硬武器。

  “诚”与“信”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石。现实生活中,不少先进典范在培育诚信自觉上做出示范,比如杨善洲,他为了兑现“为当地群众做一点实事不要任何报酬”的承诺,退休后主动放弃进省城安享晚年的机会,扎根大亮山,义务植树造林,一干就是22年,建成5.6万亩、价值3亿元的林场,而且将林场无偿上交给国家。随着社会转型,利益主体多元化,诚信缺失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难题。“地沟油”、“毒奶粉”、“注水猪肉”、学术造假、逃债骗贷、网络欺诈、网络谣言等现象屡有发生,诚实守信体系受到严重冲击。究其原因很多,除了主观原因之外,从客观上讲,主要是制度“虚设休眠”或“滞后”,让监督和查处显得“苍白无力”,没有真正“用制度的笼子关住失信行为”。

  防止失信,自觉是根本,更需制度“给力”。要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制度“给力”是治本之策。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培育诚信自觉的过程,既是查办案件的过程,更是制度建设的过程,特别是对失信行为惩治的过程。如果失信不仅不受惩罚,反而获得不义之财,那么在趋利避害的行为法则下,失信行为自会屡禁不止。正所谓,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当诚信制度建设愈加健全并执行有力时,失信行为才会老老实实地待在制度的笼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