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国家环保部落实《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4号)和《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5号)的要求,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关于实施机动车国五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明确了各类车型的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排放标准的实施节点,这意味着在时间节点到来以后,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将不能在我市销售和注册登记。
同时,根据《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本市新机动车注册登记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转入我市二手车的排放标准要求将同步提高。
另外,从市环保局获悉,为配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实施,我市将于2016年度完成燃料油品升级,在国五排放标准实施以前,全面供应国五汽柴油。
关于实施机动车国五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4号)和《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5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4月1日起,装用不符合国三标准要求的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农用机械除外),不得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二、自2016年12月1日起,装用不符合国三标准要求的柴油机的农用机械,不得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不符合国五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不得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四、自2017年7月1日起,不符合国五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不得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不符合国五标准要求的轻型柴油车,不得在我市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