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为刚生了孩子的儿媳妇找了一个月嫂,儿媳妇知道后很不满,觉得自己生了女孩不受重视,但崔某没想到这个月嫂比起儿媳妇更让她头疼。
月嫂李某是巴彦县兴隆镇的村民,崔某虽然跟她同在一个村子,但此前并不认识。崔某准备聘用她三个月,每个月三千元。第一个月过去了,李某拿到了工资,却从别人那听说,双休日不休息的应该有加班费。李某一听,琢磨自己一天也没休息过,就向崔某索要加班费,遭到了拒绝。李某到巴彦县法援中心想要起诉崔某。
律师认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医疗、养老等待遇,并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劳动的,应依照相关标准支付加班费。但李某与崔某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并不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崔某无需向李某支付加班费,应该按照双方签订的雇佣协议上约定的工资数额支付。通过调解,李某决定继续在崔某家当月嫂,直到三个月雇佣期结束。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