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据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根据《办法》,补贴对象为具有黑龙江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各地可根据各自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各地实施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其补贴标准低于本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高于本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的,执行原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原则上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