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市总工会启动第二期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工作。职工在住院和患重大疾病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还能得到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给予的补助。
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不是政府主办的社会保险,更不是追求利益回报的商业行为,而是由市总工会组织牵头发起,组织动员职工发扬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精神,通过职工个人缴费或职工、单位、工会共同负担等方式筹集资金,在职工遭遇大病或患病住院等特殊困难时,向职工提供经济帮助的一种群众性互助活动。
目前,在哈尔滨建档的8000余户困难职工中,因本人或家属长期患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占总数的46%,家庭陷入“因困致病、因病致困”的恶性循环中。今年,市总工会将这部分困难职工全部纳入到医疗互助保障范围,所需经费全部由市总工会承担。
2015年,哈尔滨市开展了第一期职工补充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全市1413个基层工会团体参加,12万余名职工参保,共收到参保金896万元,已有2887人次受益,充分发挥了“聚小钱、解难事、办实事”和“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的互助互济作用。
保障范围覆盖
哈尔滨市职工
——凡参加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选择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和补充住院医疗保障,也可单独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
——参加新农村合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及其配偶(含农民工),可同时选择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和新农村合作(城镇居民)补充住院医疗保障,也可单独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
——未参加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村合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及其配偶(含农民工),仅可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专项保障。
重大疾病可获
最高3万救助
参加人一年只需一次性缴纳80元互助费。在互助有效期内,首次确诊患35种重大疾病的,可申请领取重大疾病医疗互助金10000元。其中,参加职工重大疾病保障的,缴纳保费为每人每份30元,最多可以投保3份,最高可获3万元救助。
因疾病住院诊疗的,无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以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等级扣除起付金额后,采用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保障金。具体为:1万元以下的自付部分,按50%给付;1万元至5万元的自付部分,按70%给付;5万元以上的自付部分,按90%给付,累计最高可获5万元补偿。参加新农合补充住院医疗保障的,按相应的自付标准分别给予20%、30%、50%,累计最高可获5万元赔偿。
困难职工保费
工会全额承担
2016年新制定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规定,凡参加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及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农民工)及其配偶,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以团体方式参加。
另外,全市困难职工全部纳入医疗互助保障范围。为了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和住院带来的生活压力,实施“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工作目标,决定将档案管理的困难职工本人纳入第二期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每人的缴费标准为80元,且享受的保障待遇调高5个百分点(单指补充住院医疗保障部分)。这部分人员的保费全部由市总工会承担。
住院保障金额
起付线300元
在保险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以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无论就诊医院等级,每次均按扣除300元起付金额后,采用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障金。
《办法》实行慰问金制度。保单年度内确诊的因投保前已罹患的疾病或已出现的症状导致的重大疾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2000元。职工在互助期内因突发性疾病导致的工伤身故(含职业病)、猝死、交通事故死亡且未产生住院医疗费用的,一次性给付慰问金3000元;如发生医疗费用执行医疗费慰问金标准。因非正常生育(宫外孕、胎儿畸形)等非人为可以控制的情况;职工因意外事故导致住院的;因大病无法住院治疗,但产生门诊手术费用,可申请慰问金。
慰问金标准
一个互助期内多次治疗的,可多次申领慰问金,由医疗互助办公室对医疗总费用进行核算后补齐慰问金差额,但慰问金总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最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