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市国资委谋划并启动了我市国企改革“1+N”政策的调研起草工作,确定首批起草出台《关于深化全市国资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哈尔滨市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关于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两个配套文件,今年2月2日经市委深改组审核通过。在昨天召开的全市国资国企监管改革工作会议上,市国资委对上述政策进行说明。
竞争领域企业董事长可社会化选聘
《指导意见》对国企改革进行了重点性、布局性安排:围绕“去行政化”,部署了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重点任务;围绕完善国资监管体制机制,提出通过职能转变、流程再造等;围绕推进国企混改,明确了国企混改的原则方向,分类分层推进混改的主要措施,以及鼓励管理层和骨干员工持股的界定标准。
《指导意见》创新点:对改革到位的企业,市委、市政府只管派出的董事长或者董事、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经营层面一律由企业董事会选聘;竞争领域企业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也可以探索社会化选聘。
公益类国企纳入混改范围
《混改意见》是我市国企改革“1+N”政策体系“N”中之一,也是我市深化国企改革的主要突破口,主要对三大类国企分类分层推进混改提出明确要求。
商业一类
集团层面:除对我市发展有重大影响或有巨大品牌效应的优势企业可保留国有控股地位外,其他企业集团层面不设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全部放开;子公司层面,一律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国资宜退则退,宜参则参,宜控则控。
商业二类
集团层面:宜控则控,宜参则参;子公司层面:可结合实际确定国有股权比例,并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股权比例,乃至退出。
公益类
集团及子公司层面:主业宜控则控,宜参则参,辅业全部放开。对已实现股权多元化企业和上市公司,要引入非国有资本,逐步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问题。
《混改意见》提出,用2到3年时间推动全市绝大部分国企完成混改;将公益类国企直接纳入混改范围,包括集团层面都不再提出控股的条件限制。
国企可先混改后搞员工持股
《员工持股意见》也是“N”中之一,主要对国企开展管理层和骨干员工持股在实施层面作出规定。
试点企业范围
主要是已完成或正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且混改后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商业类、公益类国有企业,以及科技型企业、中小微企业。
员工入股
除规定设立岗位股外还设立了“终身股”。持有“终身股”的人员,必须是对企业经营业绩、科技研发、持续发展有重大和特殊贡献或重要影响的人才,这部分人员离开试点企业时可带走所拥有的股份或按市值出售变现,鼓励其与企业共存共荣。
入股价格
规定入股价格不得低于核准和备案的评估值。
持股比例
规定商业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主要是保证国有股在重大事项决策时拥有否决权。
《员工持股意见》提出,国企可先混改后搞员工持股,也可以在实施混改时,同步搞员工持股;支持国有科技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展全员持股试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