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佳木斯市东风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为借条上没写利息,法院驳回债权人关于利息的诉请。
日前,刘敏夫妇向高军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并为高军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刘敏夫妇未还款,高军拿着借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敏夫妇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在法院,刘敏夫妇二人对借条上的本金予以认可,但否认口头约定的利息。
法院认为,高军虽然提交了借条,但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刘敏夫妇也对口头约定利息予以否认,高军无其他证据对利息部分予以证实。最后,法院判决支持高军对借款本金的诉请,对高军主张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
(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发生借贷时,除了在借条上注明借贷双方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支付方式、借款用途等必要条款外,如要求利息,还应在借条上标注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以免到法庭时因为证据不足而承担败诉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