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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垃圾处理费每人每月1.50元
    每户超过1人的每月缴纳3.00元,低收入困难居民家庭予以免征
    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2018-08-03 06:55

      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哈尔滨市市区(不含县、市)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城市居民个人(包括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实行按户征收,即每户为1人的(提供户籍证明),每户每月缴纳1.50元;每户超过1人的,最高按2人计费,每户每月缴纳3.00元。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家庭,予以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根据《通知》,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中直省属在哈单位、外地驻哈单位、驻哈部队)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实际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企业城镇垃圾处理费,按上月在岗职工人数计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0.50元,每户每月最高收费额4000元。饮食业(住宿餐饮业)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面积计收,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4000元。商服业从业单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营业场地面积计收,每户每月最高缴费额4000元。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均按商服业征收标准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

      《通知》自7月25日起开始施行。

    稿源: 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阴祖峰 )
    编辑: 曲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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