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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将删除养犬管理服务费相关条款
    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2018-11-01 06:52

      记者昨天从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获悉,因为跟上位法相冲突,《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或将面临“瘦身”,我市将停止收取每年200元至300元不等的养犬管理服务费。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其中,《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受到人们关注。根据2017年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的通知》要求,删去《哈尔滨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停止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

      被删除的条款 〉〉〉

      第三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按照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第一年每只缴费三百元,以后每年缴费二百元。管理服务费应当用于犬只的免疫、电子身份标识制作、伤人责任保险、尸体无害化处理及留检机构建设等项服务。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享受低保待遇的鳏寡孤独老人养犬,免缴管理服务费;非营利性犬只救助组织收养流浪犬、遗弃犬的,收养期间免缴管理服务费。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绝育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犬只死亡,养犬人再次养犬,提交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证明的,减半缴纳初次管理服务费。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集中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稿源: 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尹明 )
    编辑: 曲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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