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意外事故时有发生,修订完善妥善解决此类问题的具体规定显得非常必要。”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市花园小学校长曹永鸣建议,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修改需纳入议事日程,为处理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和治理“校闹”提供法律依据。
2002年,教育部出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基本处理原则和处理程序:教育部门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和当事人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在教育部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但从实际情况看,现行《办法》无相关具体问题解决细则,家长和学校因纠纷引发的矛盾导致“校闹”问题难以解决,学校在正常组织户外活动、开展运动会、设置体育课程、向社会开放校园运动设施时顾虑重重,这对于校园资源共享、学生身心全面发展都十分不利。
为此,曹永鸣建议,参照湖南等省份经验,修改2002年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应明确规定,由地方政府部门协调完善社保、医保等相关政策及其配套措施,为受伤害学生及家庭提供有相关权威部门鉴定方可给予的经济补偿,或提供解决此类问题的途径、资金;借鉴医疗纠纷仲裁制度模式,建立校园意外事故仲裁调解制度,校园意外伤害事故一旦发生,通过校园纠纷仲裁委员会这一第三方独立处置,最大限度保障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执法机关对各类“校闹”事件依法打击;明确相关部门的受理范围,依法依规对非法信访、恶意控告等行为进行处罚;支持和保护教职工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支持对侵犯学校或教师名誉权的行为进行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