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12月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提高全省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会议决定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5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73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9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017元;将全省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每人每年154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828元,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每人每年10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1780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由每人每年8424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134元,分散供养指导标准由每人每年5892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394元。新的保障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此,我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实现了十三连增。此次提标将惠及全省165.8万城乡困难群众。
提标后,我省城市低保标准占2018年我省城市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2.7%,农村低保标准占2018年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2%,高于我省扶贫标准2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