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税收政策名单管理通知》,纳入名单管理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纳入名单管理企业可以享受税收政策
根据《通知》,哈市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 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两大类企业可以申报
生产医疗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其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为:
(一)医疗应急物资
1.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 为新冠肺炎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二)生活物资
1. 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 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申报企业有限制条件
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企业,且合法合规经营的;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内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上报前要查询企业信用状况,失信企业不能上报。
各类企业分别由主管部门申报
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组织申报,审核后统一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属其他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后统一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地方企业由所在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域内企业申报,审核后统一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企业名单后,经审核研究确定后按批次将名单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严格企业名单管理
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报送单位必须严把审核关,重点审核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确保入单企业符合国家支持的范围和条件,并对所报企业名单的真实性负责。
各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衔接配合,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从名单中调整出去,通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各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对申报企业审核报送的同时,主动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及时将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到企业。及时了解企业生产动态,加强服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