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建厅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供水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提出,供水单位应在公共媒体提供水质、水压及水价等信息查询,公开新装、缴费、投诉处理等服务流程;管网一般漏水处理时间不超过24小时,爆管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4小时内止水并抢修;遇停水,要按要求提前发布停水公告。
依据《办法》,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供水安全及水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用水居民3人以上伤(病)亡的;因水质问题或擅自停水造成居民用户用水困难,造成大规模信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上级主管部门针对同一问题下发2次以上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发生上述问题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列入当年信用“黑”榜。
水质管理方面,水厂应具备10项日常检测指标和原水、出厂水超标项目检测能力;规模达到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供水单位应具备42项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水质检测应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检测或委托检测。供水单位针对抽检或评估发现的水质超标项目,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有效实施。应制定管网巡查、维护管理制度;制定管网末梢管段定期清洗计划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