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就进一步做好《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和《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等新燃煤质量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进行部署。哈市将根据新标准调整燃煤抽样方法、抽样要求等,并对做好燃煤污染治理“三重一改”提出具体要求。
去年,市工信局公示《哈尔滨市燃煤质量标准》,提高了民用散煤、民用型煤质量标准。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使用等各环节的民用散煤、民用型煤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同时,其他燃煤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燃煤质量标准,不得生产、加工、储运、购销、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煤。
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宣传引导,进行“网格化”“地毯式”排查。销售企业从生产、批发企业新购进的民用燃煤,自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就应符合新燃煤质量标准,并按新燃煤质量标准进行销售检验。
市质检院将依据新标准实施检验并出具报告,对检验不合格违法行为转交企业所在辖区局,依据《产品质量法》和《哈尔滨市燃煤污染防治条例》予以查处,确保散煤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