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十四五”期间我省社会救助制度更加稳固定型、社会救助法制更加健全完备、体制机制更加高效顺畅、服务管理更加便民惠民,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对《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实施意见》整合我省现行的十三项救助政策,在政策层面实现了10个方面的创新。
社会救助政策框架更加健全完善。健全完善了4项基本社会救助制度“加”9项专项救助制度的政策框架,基本实现了“政策无盲区、救助无死角”。殡葬救助、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为新增内容,这3项专项救助将更好地完善我省社会救助体系。
科学构建城乡统筹的“三层五类”的救助体系。紧紧围绕兜底保障这个核心层,把低保、特困群体保障起来,紧紧围绕边缘救助这个中间层,把低收入、支出型贫困群体保障起来,紧紧围绕普惠帮扶这个拓展层把急难型贫困群体保障起来,实施相对应的救助政策,落实其应享受的救助待遇。
明确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试点工作。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街道),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效率。
统筹推进全省城乡低保“一体化”。对全省边境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一体化,对农村集中特困供养对象因敬老院整合在城市供养机构享受城乡供养均等化做出制度性安排。
集聚民政部门资源推进“五统五兜”工作模式。充分整合5类民政资源,兜牢困难家庭子女职业教育、困难家庭残疾人员康复、生活受困人员急难救助、“三留守”人员关爱照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全面建立了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对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做出制度性安排,切实打通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的“快捷通道”。
多方面实施社会救助“扩围”。提出将因公共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体纳入救助范围,将重残人员由一、二级残疾人扩大到精神和智力三级残疾人。将未成年特困供养对象认定年龄由16周岁提高到18周岁。
推动社会救助运行流程规范化、标准化。对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核、确认每个环节做出规定,旨在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工作环节、方便困难群众。
明确了残疾人代步车认证条件。提出对确因疾病治疗、康复需要,购买的机动车辆价值在低保家庭货币化存款允许额度内的,可认定为残疾人代步车。
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点对象实施低保金加发。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未成年人、军烈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5%加发低保金,有条件的可进一步提高加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