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晚报记者从省政府了解到,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自2月1日起施行。公众可以采取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定价机关提出建议。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以《黑龙江省定价目录》为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定价。定价目录应当逐项明确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和定价机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制定价格
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同时,商品和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替代商品和服务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相关价格。
定价要履行程序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未经听证不得制定价格
应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并逐步建立成本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
应当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列入《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依法召开听证会,由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未经听证的,不得制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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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如何参与
消费者、经营者、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方面,都可以向有相应定价权的定价机关提出制定价格的建议。建议人可以采用电话、信件、互联网、传真等形式向定价机关提出建议。
定价机关听取意见时,可以选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组织听证、实地走访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