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多数人来说,买房都是一件大事,可是遇到卖家一房两卖的情况,又该如何维权呢?本期专栏将为你详解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今年5月,为了孩子上学,市民张红决定购买一套学区房。经过中介的介绍,她看中了王楠的房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款10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张红先交付购房定金5万元,两个月后补齐其余房款。马上要过交余款的时间了,可张红却一直联系不上王楠,多次询问中介,中介也表示一直无法联系到王楠。又过了一段时间,张红终于找到了王楠,却被告知房子已经卖给他人,新买主已交付购房全款,并且王楠已经将房屋交付新买主使用,现正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张红找到王楠理论,王楠却说是因为张红未按期交付余款才将房子卖给他人的。无奈之下,张红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仲裁评析
经审理查明,本案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卖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而本案王楠却在签订合同后,又与案外第三人再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
在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房产最终谁能取得,要看谁先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在司法实践中,一房二卖,如两份合同均有效,但都未办理过户登记,两个买主均要求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还要综合考虑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本案案外人已经实际占有房屋,并正在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在张红没有证据证明王楠与案外人存在恶意串通等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应优先保护房屋合法占有人的权利。本案王楠一房二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王楠应按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在仲裁庭的调解下,双方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最终达成了和解,双方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王楠返还了定金5万元,并赔偿张红3万元损失。
标准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常识
涉外的仲裁裁决,可在160个《纽约公约》缔约国之间得到普遍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