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上午,南岗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王某国等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国利用夜班出租车多在繁华的酒吧门前停靠等客的规律,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拿铁酒吧、奥斯卡酒吧、纯K酒吧、BBR酒吧、K2酒吧、卡斯摩酒吧门前划分区域,以向部分酒吧交“承包”费的方式私设“场站”,纠集被告人钱某、于某辉、孙某波等人形成恶势力,采取言语恐吓、辱骂、别车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扰乱出租车正常经营秩序,迫使出租车司机向王某国等人交纳每月300元的“场站”费。作为酬劳,王某国免除钱某等三人的“场站”费,并发放补贴。
南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国、钱某、于某辉、孙某波多次以恶势力名义对出租车司机实施敲诈勒索,严重扰乱正常出租车行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国与钱某、于某辉、孙某波分别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应对王某国本人及其与钱某、于某辉、孙某波所获赃款予以追缴。本案扣押的135800元及王某国的亲属代为退赔的450025元应返还给被害人。被告人王某国、钱某、于某辉、孙某波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从宽处罚。
南岗区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国、钱某、于某辉、孙某波十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