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飞下的垃圾。视频截图
垃圾袋里的医院检查报告单。
23日4时30分许,呼兰区兰河新城小区一栋居民楼7楼一户居民家高空抛物,扔下两袋垃圾,险些砸到楼下收拾绿地的小区业主,楼下业主将这一事件拍下视频反映到物业。而这栋楼发生的高空抛物行为,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通过王先生提供的视频可以看到,发生高空抛物的这栋楼是一栋7层楼房,楼下是一片绿地,在绿地内有两袋塑料袋装的生活垃圾,里面有一些医院检查报告单、生活用品等杂物。
据目击者王先生介绍:“我家住在兰河新城这栋楼的一楼,23日4时30分左右,我父亲起床收拾前院绿地内的垃圾,突然从楼上扔下两袋垃圾,差点砸到我父亲,老爸当时特别气愤,用手机录下了视频,垃圾袋里有一些瓜子皮、驾驶证皮、女性用品、7楼住户的医院检查报告单等等,随后我父亲将视频发到小区群里并通知物业。我家住在一楼,楼上经常高空抛物,我父亲天天到前院扫草坪、收拾垃圾,特别气愤。”
王先生说,事发后,小区物业及时与7楼业主取得联系,但该户一名男业主表示,4时30分家人都在睡觉,不可能扔垃圾。当物业工作人员表示垃圾袋内有他家的缴费单和医院检查报告时,这名男业主说可能是风大刮下去的,并不知情。8时许,7楼一名女业主来到一楼,表示自己错了,将垃圾收走,随后离开。
24日6时许,王先生在自家一楼窗前草坪处继续收拾垃圾,发现草坪内又有不知道几楼扔的玻璃瓶和一些生活垃圾,原本一些绿地绿植也变得枯黄。
对此,小区部分居民表达了对高空抛物者的愤怒和谴责。居民张女士说:“这个草坪几乎每天都能看到有人扔下来的矿泉水瓶、废纸等杂物,太不道德了。建议物业公司和小区居民都来监督,万一哪天发生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又找不到肇事者,那整栋楼的居民都得‘吃瓜落’。”
“新闻110”线索提供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新闻延伸
■2020年11月5日18时许,呼兰区某小区7楼的刘某某酒后因琐事与父亲争吵,将玻璃酒精瓶掷向自家窗户,酒精瓶击穿窗户玻璃后,坠落至楼下,将楼下轿车砸坏,损失价值人民币5116元。2021年3月25日,呼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全省首例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0年5月6日傍晚,哈市的苑女士在途经道里区运华广场307栋钢铁街一侧时,一个玻璃瓶从天而降,砸在了苑女士的头上,她当场被砸晕,在医院缝了3针。
■2020年5月17日9时,家住哈市信恒现代城豪园E栋3单元的张先生夫妇领着5岁的孩子外出散步。他们刚走出单元门不到3米,一个物体从空中突然坠落,幸好砸在孩子身边的地上,没有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