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系统卫生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辖区(系统)内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拓展和完善远程诊疗、远程医疗培训、医疗观摩、手术示教等服务功能。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应具备与所开展的远程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及相应的人员、技术、设备、设施条件,并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远程医疗服务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定期检测等。
《通知》明确,由邀请方医疗机构发起的远程会诊,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意见作为邀请方诊疗疾病过程的重要参考依据,由邀请方承担诊疗责任。远程诊断,邀请方对上传的影像、心电、病理、检验等数据(标本)质量承担责任,受邀方对出具的诊断报告内容承担相应责任。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确定,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以双方医疗机构协议为准,院方可自行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