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哈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从4月26日起,公众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业务,需到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首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或者其他管理人(以下简称使用申请人)拟定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应急使用公示期不少于3日)。接着,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使用方案应当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然后,使用申请人持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表决结果(应急使用申请除外)、使用方案、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备案申请。
维修资金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分批划转或者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全额划转。分批划转的,使用申请人提交价款核定单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分批划转至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的通知。维修工程竣工后,使用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方案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使用申请人提交工程验收单、结算单、费用结算票据等材料进行结算。申请材料齐全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剩余款项或者全款,划转至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