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车辆数量的逐年增加,为爱车找个“家”成为很多车主的刚性需求,那么在租赁或购置停车位时,你清楚车位的产权情况吗?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日,桑某与甲公司签订地上汽车停车位租赁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将某小区地上5号汽车停车位租赁给桑某使用,租期10年,租金3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交付了5号停车位,桑某一次性给付甲公司租金30万元。随后,桑某发现该车位常有小区其他业主占用导致他无法正常使用。同时,桑某得知甲公司开发建造的5号停车位不属于建筑规划许可内的车位,系占用小区建筑规划区域内的绿地建造的车位,所以该车位应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甲公司无权处分。甲公司认为车位交付后出现有其他业主占用的情况与甲公司无关,桑某可以向其他业主主张权利。5号车位是甲公司根据建筑规划许可开发建造的,并未占用规划范围内的绿地,因此该车位属于甲公司所有,甲公司有权处分。由于双方各持己见,桑某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双方于2016年9月2日签订的车位租赁协议,甲公司返还租金30万元。
【仲裁结果】
驳回桑某全部仲裁请求。
【仲裁评析】
经审理查明:甲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登记,桑某租赁的5号车位系规划的地上车位之一。仲裁庭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本案争议车位系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未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用地,甲公司以出租方式租给桑某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双方签订的车位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桑某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哈仲提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于车位与其他建筑物共享了小区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要明确其权利归属、许可规划使用的土地用途。因此在签订车位转让合同之前,要了解并知悉关于车位的权属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免给日后的车位使用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在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侵害对象主张。
【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哈仲常识】
仲裁以保密、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员、哈仲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第三人商业秘密或仲裁庭认为不适宜公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