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哈尔滨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2016年提高哈尔滨市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和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这是继《哈尔滨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出台后的又一惠民新政!
根据方案,从2016年10月1日起,哈市将市区(不含双城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80元/人月。从2016年1月1日起:将双城区和各县(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530元/人月;将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744元/人年。
方案还确定了哈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其中,市区、县(市)与省标准同步,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13716元/年,分散供养标准为9600元/年。市区(不含双城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6600元/人年,提高到7120元/人年,比省标准高40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由4500元/人年提高到4904元/人年,比省标准高200元/人年。双城区和各县(市)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672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4704元/人年。
方案确定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按照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1.2倍,同步提高到580-696元/人月。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2-1.5倍,同步提高到696-870元/人月。双城区和各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双城区和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的1-1.5倍,同步提高到530-795元/人月。全市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1-1.5倍,同步提高到3744-5616元/人年。
此次提标惠及哈尔滨市城乡困难群众四大类十三种人,共46万人。2016年是哈尔滨市连续第12年提高城市低保标准、连续11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新闻链接:哈尔滨市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历程
城市低保标准,从1997年100元/人月,经过12次提高标准,达到2016年580元/人月。
第一次提高标准:1998年,140元/人月;
第二次提高标准:1999年,182元/人月;
第三次提高标准:2001年,200元/人月;
第四次提高标准:2006年,245元/人月;
第五次提高标准:2008年,300元/人月;
第六次提高标准:2009年,310元/人月;
第七次提高标准:2011年,360元/人月;
第八次提高标准:2012年,410元/人月;
第九次提高标准:2013年,460元/人月;
第十次提高标准:2014年,510元/人月;
第十一次提高标准:2015年,550元/人月;
第十二次提高标准:2016年,580元/人月。
农村低保标准,从2006年683元/人年,经过11次提高标准,达到2016年3744元/人年。
第一次提高标准:2008年1月,800元/人年;
第二次提高标准:2008年10月,900元/人年;
第三次提高标准:2009年,1200元/人年;
第四次提高标准:2010年,1500元/人年;
第五次提高标准:2012年,1718元/人年;
第六次提高标准:2013年1月,2181元/人年;
第七次提高标准:2013年10月,2508元/人年;
第八次提高标准:2014年1月,2700元/人年;
第九次提高标准:2014年10月,3000元/人年;
第十次提高标准:2015年,3500元/人年;
第十一次提高标准:2016年,3744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