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等相关要求如下:
一、本市建成区内,2017年1月20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2017年2月11日(农历正月十五)期间,除2017年1月27日(农历除夕)全天外,每日六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提倡市民不放或者少放烟花爆竹,绿色环保过春节。春节期间,当环保、气象部门发布空气重污染二级(橙色)以上预警时,应当暂停燃放烟花爆竹。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地点或者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行人多的街道、广场;
(八)步行街区、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等人流密集场所;
(九)房顶、阳台、窗口、楼梯、走廊;
(十)棚户区、柴草垛堆放地;
(十一)区、县(市)级以上党政、人大、政协机关驻地;
(十二)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三、禁止燃放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禁止燃放拉炮、纸手榴弹、摔炮、擦炮、超大礼花弹和单体药量超过30克的双响炮等烟花爆竹。
四、在距离棚户区五十米、柴草垛三十米、高层建筑二十米区域,距离加油站、加气站、化工厂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其法定保护范围一百米区域,距离高压线、变电站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二十米区域,以及住宅小区楼院内,可以燃放鞭炮,但不得燃放向空中发射的礼花弹、双响炮等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应当到空旷、开阔的广场,沿江堤岸或者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根据各地区实际合理划定并公布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方便广大群众到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
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居(村)委会要结合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力量加强春节期间居民小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巡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各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要积极向居民宣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常识,动员居民及时清理开放式阳台,关闭门窗,及时组织清扫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后的残留物。有条件的小区要划定相对集中的燃放区域。
六、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烟花爆竹;
(二)在高层建筑、构筑物、树枝、路灯杆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
(三)妨碍交通秩序。
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看护燃放烟花爆竹。
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