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晚报记者从省盐务管理局获悉,近日,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公布并已实施,按照新规定,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如有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情形,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