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产后,支付了全部价款,且已实际入住,但尚未办理更名过户,购房者是否就无后顾之忧了?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小美与小赵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小赵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一处房产卖与小美。同月,小美交付房款142万元,小赵如约交付了房产,且公证委托小美办理产权过户,但小美一直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2019年3月,小赵到房屋交易中心谎称其产权证丢失,申请办理了新的产权证书,导致小美手中的房产证无效,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小美申请仲裁,要求小赵配合办理更名过户。
仲裁评析
小美与小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小赵向房产交易部门申请办理新的房产证书的行为,导致小美不能正常办理产权交易,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哈仲裁裁决小赵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小美办理诉争房产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
标准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常识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