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印发并施行《哈尔滨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办法,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人员移交居住地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化管理,由社区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退休人员依法享有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享有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提供各类服务的权利;享有向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反映意见和建议,提出批评和申诉的权利。
退休人员移交到街道和社区
根据办法,企业按照程序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手续。
人员移交: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居住的退休人员移交其居住地街道和社区退管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服务。由国有企业与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政府签订《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协议》。国有企业向退休人员告知移交事项后,向居住地所在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报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花名册》,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核对退休人员信息后予以接收。
档案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其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移交前已死亡的退休人员档案由企业保管。国有企业按照退休人员长期居住地所属区县(市),对退休人员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填写《国有企业社会化管理档案移交花名册》(电子版和纸质版)。国有企业分别向各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提出档案移交申请,待档案管理部门通知可移交后,按要求有序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人事档案。各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认真核对《国有企业社会化管理档案移交花名册》,逐一审核退休人员档案,审核通过后予以接收,并与国有企业签订交接书。
组织关系移交: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其居住地社区党组织。按照各级组织部门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流程及工作要求执行。
退休前一个月到社区采集信息
办法明确了国有企业新退休人员移交流程。
人员到社区报到,由国有企业通知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一个月,携带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居住地房证(租房证明、购房合同)到居住地街道和社区退管服务机构采集基本信息,领取《信息采集确认回执》交予企业。企业完成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手续后,将《信息采集确认回执》交予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区县(市)退管服务机构,将新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
国有企业经办人员到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新退休党员到企业申请将组织关系转移至街道和社区。
街道社区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
根据办法,企业退休人员将纳入社会化管理,街道和社区退管服务机构为移交的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其中包括:
提供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提供养老金调整、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咨询和待遇查询服务;提供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服务;提供医疗保险方面服务。
组织退休人员活动。各区县(市)政府要整合辖区资源,完善社区基本活动配套设施,为退休人员提供活动场所。各级退管服务机构要根据社区实际条件,积极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并制定切实可行、形式多样的活动计划,丰富退休人员生活。
开展退休人员健康工作。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
建立走访慰问制度。积极开展企业退休人员走访慰问工作,制定走访慰问计划,明确走访慰问标准、范围、时间、方式,对高龄、重病、孤寡、伤残、特困、军转等特殊企业退休人员群体定期进行走访慰问,优先提供服务保障。
开展志愿服务。积极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志愿者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家政、帮扶、法律援助等志愿服务。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通过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鼓励各地、各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创新养老服务模式。适应老年社会发展趋势,充分利用、整合现有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和服务资源,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各区县(市)设立退管服务机构
根据办法,街道和社区退管服务机构要及时采集、补充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如出现居住流动、判刑、失踪、死亡等状态变动或逾期未认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应作相关业务处理或申报,同时对信息进行更新维护。
档案管理部门要健全退休人员档案接收、管理和查阅等工作制度,为退休人员提供档案查询、借阅等服务。各区县(市)政府要设立本地各级退管服务机构;安排专人从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如退休人员去世,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死者生前登记的街道和社区退管服务机构或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