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岗区法院依法对王某娜、王某友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盗窃,强迫交易,非法拘禁,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公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审理查明,2010年起,被告人王某娜、王某友,纠集徐某平、赵某、王某宽、王某,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盗窃、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妨害公务,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以达到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南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友、王某娜、徐某平、赵某、王某宽、王某目无法纪,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且多次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等手段严重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心理强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友、王某娜、王某宽私接供热管道,盗窃供热公司热能,窃取热能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友、王某娜、徐某平、赵某、王某宽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纳各种费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王某友、王某娜、王某宽、赵某共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辱骂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友、王某娜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告人王某娜、王某友、王某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
被告人王某友、王某娜、徐某平、赵某、王某宽、王某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王某友、王某娜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徐某平、赵某、王某宽、王某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积极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均系主犯。6名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该案首要分子王某娜被判处有期徒刑21年,并处罚金47万元;首要分子王某友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7万元;王某宽、赵某、徐某平、王某分别被判处18年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5万元至2万元不等罚金。已冻结违法所得24万余元由冻结机关哈尔滨市公安局依法返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王某友、王某娜、王某宽共同退赔被害人304万余元。追缴被告人王某友、王某娜、徐某平、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92万余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