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事关学生生命安全。12月28日举行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小组审议了《哈尔滨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规定,市区校车使用许可由区政府审批,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对于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政府可以作为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主体。全国其他14个副省级城市中,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主体基本上都是区县(市)政府。同时,义务教育实行以“区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区县(市)政府审批校车使用许可,审批体制更为顺畅。因此,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条例草案将原由市政府审批的市区校车使用许可明确由区政府审批,县(市)校车使用许可仍由县(市)政府审批。
保障校车安全涉及多方责任,有必要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形成校车安全共治格局。为此,条例草案明确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细化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教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强调学校管理教育责任,以及学生监护人义务。
考虑到一些农村地区公共交通体系不完善,农用车、三轮车甚至非法营运车辆仍是学生上下学的主要交通工具,安全隐患比较突出,条例草案增加了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