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6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对《实施意见》进行解读。《实施意见》整合我省现行的13项救助政策,在政策层面实现社会救助政策框架更加健全完善、科学构建城乡统筹的“三层五类”的救助体系、多方面实施社会救助“扩围”等10个方面的创新。其中,新增了殡葬救助、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3项专项救助;在乡镇(街道)建立了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等。
所有城乡低保对象退出
给予一定时限的缓冲期
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规定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或分档发放低保金。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未成年人、军烈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5%加发低保金。所有城乡低保对象退出,给予一定时限的缓冲期,计算收入时扣减就业成本。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因病住院治疗、康复治疗、罹患慢病确需长期用药维持、子女就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照支出型贫困纳入救助范围。
在改革完善特困供养救助制度方面,将特困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全面落实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
在改革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方面,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后补说明”。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困难群众可在急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在健全完善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方面,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但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可享受低收入家庭救助政策。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人员、重度残疾人、1—6级伤残军人、定期抚恤的重点优抚对象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可按照当地人均补助水平+低保金加发计算。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放宽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完善9个专项救助制度。其中,殡葬救助方面规定,为身故城乡低保和特困对象减免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及骨灰寄存殡葬费用,对未享受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异地火化的低保对象、特困对象以及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低保对象、特困对象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贴救助,原则上不低于上述四项减免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减免政策惠及低收入家庭等其他困难群众。
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
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
《实施意见》提出统筹完善“急难弱”兜底保障体系。在完善突发事件急难救助方面,规定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对因急难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6个月后仍无法摆脱困境的可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等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在加强完善孤残人员救助帮扶方面,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同步增长动态调整机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与孤儿同等享受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范围扩大至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困难群众
纳入救助帮扶范围
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巩固边境县城乡低保(特困)一体化成果,加强社会救助政策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将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帮扶范围。
统筹利用民政部门救助资源。统筹民政职业教育、社工组织、儿童福利、社会养老和慈善组织资源,切实兜牢困难家庭教育、困难老人养老、困境儿童保障以及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特殊困难家庭基本生活底线。统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政务平台能查询的材料
不可要求申请人提供
优化申请审核确认流程。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街道)。简化社会救助申请程序,能够通过政务平台查询的材料不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完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明确困难家庭人均货币化存款应不超过当地24个月的低保标准;保障重病人员、重度残疾人进行治疗、康复或出行所购置的机动车辆,且购买价格不超过低保家庭货币化存款标准的可视为残疾人代步车辆;要依法据实计算申请救助人员及家庭赡养抚养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