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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老司机 新《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即将上线
    哈尔滨新闻网2016-12-23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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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0年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市的机动车污染防治进入了法制化轨道。为了适应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2016年8月24日市人大对《条例》进行了修订,《修正案》经省人大批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与修订前的《条例》相比,新《条例》有以下特点:

      一、扩大适用范围。新《条例》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本市市区”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域”。

      二、拓宽授权范围。新《条例》授权政府针对超标排放行为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针对老旧车治理制定提前报废的鼓励机制。

      三、取消环保合格标志。新《条例》简化了检车程序,规范了检验制度,实现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的有效衔接。

      四、明确检验机构义务。新《条例》规定检验机构必须要于环保部门联网,接受环保部监督,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五、实现处罚宽严并济。新《条例》对首次未按规定期限参加检测的机动车不再罚款,但提高了再次违法的违法成本。

      目前,哈尔滨市环保局正在对监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1月1日起随着新《条例》的实施开始投入使用,升级后的监管平台将对我市的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更加科学、有效的监管。

      第一部分:取消环保合格标志对新车注册登记及外地车转入带来的变化

      一、新《条例》中取消了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这是否意味着车辆年检时不再进行尾气排放检测了?

      《条例》取消了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是根据环保部、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修定的。根据《条例》规定,我市将于2017年1月1日起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但这并不意味着取消年检时车辆尾气排放检测,需要上线检测的车辆,仍要正常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只是不再核发环保标志。如果车辆尾气排放检测不合格,将无法拿到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也就是说,尾气排放检测合格成为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前置必要条件。按照《大气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定期排放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取消环保合格标志对新车注册、外地车转入、在用车定期检测会带来什么影响,与以往有什么不同?

      1、按照《条例》规定,新车注册时只要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免于尾气排放检测,无需办理环保审核手续,直接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按照《条例》规定,外地转入车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公安交管部门才能办理转移登记。一是要符合我市要求的准入标准,二是尾气排放检测合格。所以说,虽然不再发环保标志,但外地车转入还是要经过环保审核和排放检测的。

      3、在用车定期检测与以往的区别是,不再核发环保标,但检验报告上必须打印环保部门统一的检验报告编码。具体过程就是检测站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并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对于注册登记六年内的免检车和电动车,无需进行上线检测,由检测站按规定出具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免于排放检验报告。同样上传到公安交管部门后领取安检合格标志。

      今后,检测站上传的排放检验数据(包括车辆信息、检过程数据、检验过程视频、检验过程照片)不完整,将无法获得环保部门的统一编码,也就无法出具定期排放检验报告。

      三、环保标志(黄绿标)取消后,既有的黄标车如何管理?

      即使车辆不再领取或张贴黄色环保合格标志,环保和公安交管部门都将在车辆数据库中对这部分车辆予以标注并进行重点管理。仍将按照国家和省既定的工作部署,继续实施黄标车限行、淘汰的各项政策措施,完成国家提出的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的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环检机构监督检查

      为了落实好《条例》(修正案),在环检机构的环保监督检查上,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在环保定期检验方面:

      一是检查环检机构是否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检测的污染物排放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二是检查各检测线检测数据的“一致性”是否符合要求,污染物排放数据是否公正。三是检查环检机构出具的《排放检验报告》中采集的各类信息是否真实,有无“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的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四是环检机构有无“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的违法行为。

      二、在网络信息管理方面

      一是检查环检机构在日常检测活动中,是否稳定达到“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实时共享”的要求,电子办公业务是否精熟,有无影响“实时共享”的错误操作。二是检查环检机构是否按照国家规定“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有无“损坏或者擅自删除视频录像资料”的违法行为。

      三、在远程监控方面

      一是检查环检机构是否按照环保部门远程监控的有关要求、规范和流程开展工作,业务是否精熟,有无因业务不熟或故意让车主多地跑腿的不良行为。二是检查“远程监控设备是否正常、有效运转”,有无“遮挡或者擅自调整监控设备位置”的违法行为。

      四、在公正、公开方面

      一是检查环检机构的“检验方法、排放限制标准、检验流程、检验过程及结果”是否公示。二是检查“计量认证资质证书、收费标准”是否公示。三是“监督投诉电话”是否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在便民服务方面

      一是检查环检机构是否落实了“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A/B岗”等制度要求,是否有推诿、扯皮、不一次性告知清楚等违规行为。是否有因岗位变动,造成业务培训不及时、窗口人员业务不精熟等浪费车主时间的服务不高效行为。二是检查环检机构是否设置并公示了业务咨询电话,业务解答是否精准。三是业务大厅内是否设置了业务咨询台,分流业务是否到位,办公秩序是否良好。

      对违反规定、要求和违反《条例》(修正案)的环检机构,环保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款责令改正、停业整治和行政处罚。

      第三部分:关于冒黑烟车辆日常监管

      新的《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马上就要开始实施了,新《条例》加大了对冒黑烟车辆的监管及处罚力度,现就如何开展治理冒黑烟车辆,做法如下:

      一、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或者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提供违法行为属实、证据确凿的,”环保办在接到举报后及时通知车主进行维修和治理,并要求其按规定时限到检测站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逾期不参加复检的,将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处以500元罚款。同时还建立了倒查机制,看看这台车是什么时间在哪个检测站检的,将会调取检测记录和数据,也对检测站进行倒查,杜绝人为放车现象。

      二、稽查人员在路面上采取随手拍的形式,上道进行稽查,对发现的冒黑烟车辆,利用新研发的软件,进行锁定,通知车主维修、复检,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予以处罚。

      三、和交警部门建立联动机制,阶段性的在路面上联合执法,对行驶中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抽检,对排气污染物超过本市标准的机动车未经复检上路行驶的,处以300元罚款。

      第四部分:遥感监测

      一、尾气遥感监测车的用途?

      答:用途是监测路面行驶的车辆尾气排放,发现路面违法行驶的黄标车、无标车、超标车,并可于市域入境尾气检测、倒查环检机构、路面车辆尾气抽捡等。

      二、尾气遥感监测车可以布置在我市哪些区域进行遥感监测?

      答: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全市范围都可以部署,可以监测各重要交通节点车辆尾气排放情况。

      三、尾气遥感监测车的优点与缺点?

      答:尾气遥感监测具有自动化程度高、检测速度快、检测数据实时联网、牌照自动识别、宜转移等特点,可以在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对车辆排放情况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更真实。缺点是由于尾气遥感监测是在路面工作,在室外,所以受天气影响较大,在雨雪、低温、大风等不利天气下无法正常工作。

      四、尾气遥感监测的速度到底有多快?

      答:正常检测速度1秒钟完成一台车辆的检测。

      五、遥感检测较台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2016年的新大气法的第五十三条和明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我市新的《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都规定了“可以采用遥感方法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抽检”。

      六、检测出重污染车辆如何处理?

      答:通过电话告知重污染车辆车主维修车辆,并到检测站进行复检,达标后方可上路。

      第五部分:老旧车改造及国家、省、市三级联网

      一、据了解,国家环保部已经建成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我市什么时间能够与国家联网,联网的目的是什么?

      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 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建设和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文件要求,在2017年底前,建设完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的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

      联网的目的:实现全国机动车排放检验和污染排放等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建共享,共同遏制高排放车辆的超标排污行为,促进黄标车和老旧车加快淘汰,加快提升我市机动车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二、黄标车、老旧车淘汰工作,国家和省在这方面有何强制性规定?

      (1)2014年9月16日,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30号)要求,“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原则上指未达到现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到 2014 年底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 600 万(各地任务详见附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到 2015 年,淘汰 2005 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 500万辆黄标车;到 2017 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在南京、杭州、石家庄等城市,重点针对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车况良好的柴油客车和公交车等,开展中重型黄标柴油车后处理装置或发动机(含后处理装置)改造治理试点。”

      (2)2016年3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黑环发〔2016〕8号)要求,“公安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环保部门负责加快黄标车、老旧车淘汰进度,进一步严格路检路查,全面开展黄标车限行。到2016年底,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含垦区各管理局局址)在中心城区全面开展黄标车禁行,哈尔滨市四环合围区域、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县(市)城关镇区域实行黄标车限行,对限行区域内违规通行的黄标车进行处罚;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黄标车发布作废公告。到2016年底,哈尔滨市基本淘汰剩余4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底,全省范围基本淘汰剩余19万辆黄标车。”

      三、黄标车、老旧车必须全部淘汰吗?

      部分车况较好且行驶里程较少、残存价值较高的柴油黄标车(货车、公交车、出租车及其他适合改造的车辆)可以进行“黄改绿”治理改造。

      依据:

      (1)2016年5月20日,黑龙江省环保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黑环函〔2016〕164号),“公安部门严格执行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管理,环保部门会同质监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监督管理。对残存高的大型车辆实行‘黄改绿’排放治理改造。”

      (2)2016年6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财政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关于全省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各地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支持车况良好的国Ⅱ排放标准的柴油黄标车通过技术改造,使尾气排放达到国家现阶段排放标准,把‘黄标’变更为‘绿标’。”

      (3)2016年9月6日,黑龙江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做好黄标车“黄改绿”工作的通知》(黑环办〔2016〕160号),“各市(地)可重点针对部分车况较好且行驶里程较少、残存价值较高的柴油黄标车,引导车主积极实施排气治理改造,使其尾气达到绿标车排放水平后,按绿标车进行管理。”

      (4)2016年11月8日省环保厅、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黄标车“黄改绿”工作的通知》(黑环办〔2016〕198号),“省环保厅下发了《关于做好黄标车‘黄改绿’工作的通知》(黑环办〔2016〕160号)中明确‘黄改绿’的对象为本省注册登记,燃料种类为柴油,且通过排放检验的中型以上货车类黄标车。为满足车主改造要求,各市(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度扩大改造范围,对中型及以下货车、公交车、出租车及其他适合改造的车辆进行改造,但务必同改造企业一起认真研究车辆状况,对改造后出现的情况做好评估,既要做到改造后汽车尾气排放符合要求,又要谨防因改造引发车辆故障。”

      第六部分:关于远程审验

      1、哈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监管系统什么时候正式上线的?

      答:哈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监管系统于2015年12月14日正式上线。该系统实现在用车定期检验的远程监控。

      2、目前哈市市区内有多少检测机构实现远程审验监管模式?

      答:哈市市区内目前已全部实现远程审验系统全覆盖,合计有32家检测机构,可以实现联网远程审验,且辖区内正逐步实现远程审验监管模式。

      3、新的远程审验系统较之以往有什么突破和优势?

      答:新的远程审验统上线后,主城区各个个环检机构服务窗口都能办理尾气建档、过户和处罚等业务。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验监管系统集成了在用车远程审验、新车注册登记、在用车过户、外地车转入、环保标志核发、行政处罚远程送达、排放标准查询等模块,远程化管理将执法人员驻站监管的模式变为电脑全天候远程监控,通过在各环检机构布控的监测摄像头,实现对机动车环保尾气检测过程全程监控,可以最大限度地杜绝尾气检测过程中的数据造假因素。

      同时环保公安联网准确掌握车辆信息,该系统实现了与公安交管局联网,保证车辆基本信息准确无误。联网后,哈市机动车环保信息将与公安系统车辆数据信息进行匹配,便于及时掌握车辆档案转移及报废车辆信息,使两网信息完全一致,避免了两个系统、两组数据的情况。

      以往,哈市只能在6家环检机构办理的尾气建档、过户和处罚等业务。该系统上线后,拓展到全市运行的环检机构,节约车主时间和经济成本。未来还能治理超标车、路检执法。

      4、远程审验审核内容包括什么?

      答:照片部分包括:检测过程中车辆左前、右后45°的照片、尾气取样管采集的照片、检测线前方、后方的照片、尾气分析仪照片、车俩大架号照片、以及车辆行驶证和车辆尾气合格报告单照片共九张照片。照片要保证清晰可辨,确定车辆检测唯一性及尾气检测操做规范性。

      数据审核部分包括:尾气取样关键数据,如氧气体积百分比数值值与二氧化碳体积百分比数值、CH\CO\NO的数值配比

      视频审核部分包括:审核车辆的整个检测过程符合操作规程,科学、规范、真实、有效。

      审核车辆的检测方法包括:汽油车辆的检测包含两种:怠速法检测和工况法检测。

      5、远程审验结果为什么不合格?

      答:我办早已对辖区内各个检测站下发远程审验操作规程,对不合格情况进行公示,并要求其对不了解情况的车主进行解释说明工作,且对于每台不合格车辆都有配备不合格原因:如上传的照片不清晰可辨,检测过程中尾气有漏气现象发生、人为误操作导致结果失实、检测方法有误等。

      6、尾气检测远程审验的流程是什么?

      答: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后,由检测机构将车辆信息及照片信息上传至远程审验平台待审,由我办工作人员按检测时间顺序,随机抽取到车辆信息。审核完照片信息,尾气关键数据以及视频过程后,如无异常则判定合格。如有异常,标注原因后打回,重新上传资料或者再次上线。

      7、正常进行尾气检测的车辆需提交哪些资料?

      答:机动车行驶证(行车本)原件。

      8、尾气检测前车辆需注意哪些问题?

      答:有烧机油冒兰烟现象要提前维修;

      检查进气系统是否不畅或有堵塞;

      检查排气系统是否有泄漏;

      上线前关闭空调等辅助装置;

      车胎驱动轮气压充足平衡,没有夹带物;

      不要熄火,车辆处于热车状态;

      上线前车辆为空载。

    稿源: 哈尔滨新闻网)
    作者: 田頔 记者 牛显达 )
    编辑: 全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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