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丢失旅行社不负责”、“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这些均是旅行社提出的霸王条款。昨天,省工商局公布8种旅游合同霸王条款,并将进行重点整治。如遇到旅行社设置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有利于自己、不利于消费者的安排,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1 霸王条款
中途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不少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会出现“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的字样。
《旅游法》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2 霸王条款
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
合同中常见表述为“对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
《旅游法》规定,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 霸王条款
财物丢失旅行社不负责
常见表述是“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行社不履行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霸王条款
消费者承担调整行程额外费用
常见表述是“地接社在与全体游客沟通确认后有权调整行程,由此而产生的行程之外费用由游客自理”。
旅游者与地接社协商一致、变更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责任,归因于地接社的,旅游者可要求地接社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
5 霸王条款
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
常见表述为“合同签订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
《旅游法》规定,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旅客享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转让权,旅游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将旅游者签订合同并支付价款视为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的出票,明显不符合法理;由此否定旅游者更改、签转、退票的权利,属于不公平交易。
6 霸王条款
享用单人间补齐房价差
常见表述为“遇单身男女,如不愿拼房或未能拼房,请补齐房价以享用单人间”。
《旅游法》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
7 霸王条款
不成团旅行社不作任何赔偿
常见表述为“此线路如不成团,旅行社将提前两天通知改期、改线,不作赔偿”。
无论是境内旅游还是出境旅游,旅行社仅提前两天通知改期、改线,都会损害旅游者利益。除非旅游者同意改期、改线,否则,旅行社除全额退回团款外,还应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
8 霸王条款
因个人原因未能成行不退费
一些旅行社规定:游客因个人原因违约不能成行的,在出发前1至2天以内通知的,收取团费的100%的违约金。
《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组团社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