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哈市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市区职工缴存基数下限提高到1160元,月缴存额上限提高到3093元。调整方案中,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并没有发生变化,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保〔2008〕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哈尔滨市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调整我市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哈尔滨市2014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160元/月;呼兰区、阿城区1050元/月;五常市、双城市、尚志市900元/月;巴彦县、延寿县、木兰县、通河县、宾县、依兰县、方正县850元/月),上限为2014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288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093元。
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计算口径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要求执行的。调整后,单位录用的新参加工作职工,缴存基数要按照实际发放月份的工资计算;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按其调入单位实际发放月份的工资计算。
调整后,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于6月15日至9月30日到所在辖区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办理基数调整业务,2015年1月1日至基数调整日期间的差额应进行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