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本月起,个人在办理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时,无需再向税务部门提交赠与公证材料。记者在采访中获悉,近日市民对房产赠与相关咨询也有所增加。对此,房产业内人士提醒,若为避税非直系亲属进行“假赠与”,当再次交易时,相关房产将被收取交易额20%的个人所得税。
百万房产赠与可省8000元公证费
根据《公告》,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公告中特别指出,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记者昨天咨询我市多家公证处获悉,此前在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据此收费标准,办理一套受益额为100万元的房产无偿赠与公证业务时,个人可免除8000元费用。
据悉,目前哈市免公证赠与房产仅限于《公告》规定的特定人员,“非亲属”间的房产无偿赠与仍需公证,但可享国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政策。
“假赠与”房产再交易将征税20%
据悉,在哈市二手房交易中,一直有个别购房者和业主用“假赠与”的方式代替买卖过户来规避税收,此次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中的免税手续,意味着赠与的费用又有所降低。对此,骄阳地产市场部经理关辉提醒消费者,在房产买卖中通过赠与避税,不仅存在风险,实际也未必划算。
他指出,通过“假赠与”来进行“真买卖”,一方面双方都须承担签订虚假合同导致意外纠纷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购房者获得赠与房屋的取得成本为零,如果购房者欲转手出卖房屋,就要以房屋的全款为基准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实际上为购房者增加了以后的负担。
根据相关法规,只有在赠与人为三代直系以内亲属、对赠与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受赠房产时,房产再交易时才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属于上述关系,虽可进行房产赠与,但在房产受赠档案中,将备注“非亲属”,受赠人再次交易受赠房产时,则需缴纳该房产评估值20%的个人所得税。
他认为,在房产买卖交易中,国家目前已有满2年免征营业税、满5年唯一自住房免征个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假赠与”避税是完全不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