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法院查封的财产处置给工人发工资,不承想触犯了法律。近日,哈市巴彦县农民许某因寻衅滋事、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被判刑。
2012年4月,在承包巴彦县天增镇爱民砖厂结束后,发包方将爱民砖厂转包给徐某经营。2012年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许某在未经徐某同意情况下,多次强行将价值5810元的砖厂设备拉走使用。2013年,被告人许某赊欠张某的煤灰款52000元未还,张某向巴彦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8月6日,巴彦县法院依法保全许某所有的在天增镇一砖厂内的半成品砖60万块、煤灰200立方米。其后该查封财产被许某非法处置给工人开资。巴彦县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又依法查封许某所有红砖30万块、半成品砖80万块。之后,许某再次将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非法处置给工人作为工资。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许某被巴彦县法院依法传唤到案。
巴彦县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某犯寻衅滋事罪,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