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及事业单位非办公资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处置。省政府昨天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省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和处置工作。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省政府要求,各直属单位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类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必须事前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处置。
在清理期间,暂时停止办理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非办公类资产出租出借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对于已经出租出借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到期后,未经省财政厅审批,严禁续签出租出借合同。未经批准,擅自续签出租出借合同的,按照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同时,严禁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自行处置非办公类资产,不得擅自将非办公类资产调整给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上报的非办公类资产中适合转为办公用房的,由省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清理工作结束后,未纳入省政府招商范围的非办公类资产中仍需继续出租的,由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取得租借收入后,应及时缴入省财政专户。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收入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