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市政府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称禁燃区),今后,本市建成区、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及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都禁燃原煤等高污染燃料。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此次禁燃的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千克/立方米、灰分含量大于20千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哈市规定,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大禁燃区
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禁燃区范围为本市建成区、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以及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以批复的工业园区规划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