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市发改委举行了哈尔滨市实行城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听证会,依据听证会的总体意见,市政府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城市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实施范围 市区喝磨盘山水“一户一表”家庭
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范围为我市市区(不含呼兰、阿城、双城区)使用磨盘山水源、通过城市管网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含“一户多表”)的居民用户。其中“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按照水表计量的用水量计收水费、“一户多表”居民用户按照各分表计量用水量之和计收水费。
价格方面,第一阶梯,年用水量在150立方米(含)以下的,水价标准仍执行现在的每立方米2.40元的价格。第二阶梯,年用水量在150立方米至250立方米(含)的,水价标准执行每立方米3.60元。第三阶梯,年用水量在250立方米以上的,水价标准执行每立方米7.20元。对确因家庭户籍人口较多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居民用户,在5人基础上,按照每增加1人、年增加30立方米用水量的方式增加第一阶梯水量基数。
计量周期 实行阶梯水价后水费按年算
实行阶梯水价之后,计量缴费周期将以年度(12个月)为单位。1个计量缴费周期中的居民用水户用水量,按相应阶梯水量及阶梯价格计收水费。用水量在计量缴费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对变更或注销用水户名的居民用户,变更或注销之日前发生的不满一个计量缴费周期的用水量,均依据一个计量缴费周期的相应阶梯水量额度,按实际发生抄表水量计收阶梯水价。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未安装水表的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其生活用水价格在第一阶梯水价每立方米2.40元基础上上浮0.20元,执行每立方米2.60元。
对使用其他水源、由其他管网供水的“一户一表”(含“一户多表”)的居民用户,其第一阶梯价格为现行水价标准每立方米1.80元,阶梯水量、阶梯价差比例、计量缴费周期等参照上述标准和规定执行。
照顾政策 低保家庭用水每吨仍是1.3元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其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1.30元标准。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证》和《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其生活用水价格仍执行每立方米2.40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