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修订《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目前修订稿(草稿)已开始征求意见。新增的内容中,对违法行为处罚将更重,对食品中添加工业盐、工业碱,销售过期食品等行为,最高可处30倍罚款。
摊贩管理
摊贩禁止经营保健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
在对食品摊贩的管理上,新增备案管理、场所要求、公示卡要求、禁止经营产品的规定。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和经营品种等信息。
在学生就餐管理上,规定家长应选择有照有证的校外托餐机构安排学生就餐,并与校外托餐机构签订供餐协议,告知学生所在学校。
食品摊贩禁止经营五类食品
保健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 生食水产品
裱花蛋糕 冷加工食品
严查违法
用工业盐加工食品等
最高可处30倍罚款
有8种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被禁止的生产经营行为
将工业盐、工业碱等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食品和食品生产原料销售,或者用其处理食品。
以有毒有害的动植物和微生物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生产经营本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食品。
使用应获得生产许可证而未获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
生产、经营应取得生产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的。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其他行为。
添加剂管理
为违法生产添加剂
提供场所负连带责任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召回
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
严重的吊销许可
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被责令召回或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