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购物被区别对待 旅行社返还差额款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日前发布了2015年消费仲裁案例,涉及网络购物、旅游纠纷、霸王条款等方面,案例再次提醒消费者:“禁止自带酒水”、“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等规定均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遇到此类事件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霸王条款属无效 退回200元开瓶费
案情简介去年11月,李先生一行9人到某餐厅聚餐,结账后发现账单中包含其自带两瓶白酒服务费200元,遂要求餐厅返还。餐厅认为,酒水单中已写明自带酒水的开瓶服务费收费标准,拒绝返还。去年12月,双方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结果 裁决餐厅返还李先生酒水开瓶服务费200元。
案例评析
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本案中,餐厅采用店堂告示形式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霸王条款,其内容是无效的。
是否购物有差别 旅行社返差额款
案情简介去年“十一”期间,张女士等3人在某旅行社报团参加镜泊湖二日游。由于他们未参加旅游团的购物,被安排到条件简陋、交通不便的“农家乐”入住。其后3人得知参加购物的游客住宿条件比他们优越,便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旅行社返还因住宿条件不同产生的差额款及交通费每人500元。
仲裁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旅行社给付张女士等三人每人500元。
案例评析
消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旅行社将未参加购物的游客与参加购物的游客进行区别对待,侵害了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权利,旅行社应承担返还差价、赔偿损失的责任。
网购商品不满意 七日之内可退货
案情简介去年6月,林女士在某网站购买了一个高档皮包。结果收到的皮包款式和颜色与宣传图片出入很大,便要求退货,但网店以该商品为海外代购为由拒绝退货。2015年6月,林女士依据网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并请求裁决其退货、网店退还货款。
仲裁结果 裁决林女士退回皮包,网店退还货款。
案例评析
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本案中,林女士所购皮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退货的特殊商品,享有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