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频道>>冰城新闻
  • 交警部门曝光11台违停车辆
  • "清净美"先进集体表彰公示
  • 一图覆盖哈市风险点危险源
  • 男子锯断手指邻居火速救助
  • 10多户居民玻璃窗被打出洞
  • 小诊所种牙,三年歪了45度
  • 招聘刷单员收了押金就消失
  • 办不动产证到哪步网上可查
  • “省消保条例”15日实施:商家14类行为属欺诈
    饭店收取开瓶费最高罚款3万
    哈尔滨新闻网-新晚报2016-03-11 06:04
    分享到:

      记者昨天从省工商局获悉,新修订的《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条例》有多个亮点,其中,明确将收取餐位费认定为“霸王条款”,另外规定商家收预付款应给消费者利息。

      新《条例》规定,经营者收取开瓶费等,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预付款成为不少商家“吸金”方式,新《条例》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但消费者已享预付款优惠的除外。也就是说,消费者缴纳水费、燃气费后,经营者在没有为消费者提供优惠的情况下,应支付利息。

      商家14大类行为属欺诈

      与人合谋或者雇佣他人进行销售诱导。

      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销售诱导。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失效、变质或者过期的商品。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手段进行价格表示。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说明、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隐瞒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应当标明而未标明。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版权或者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伪造商品产地,篡改商品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虚假名称从事经营活动。

      销售依法应当检验、检疫但未经检验、检疫的商品。

      收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未经生产者授权的经营者,声称经生产者授权,提供售后服务。

      其他欺诈行为。

    稿源: 哈尔滨新闻网-新晚报)
    作者: 李佳琪 )
    编辑: 崔岩
    转播到腾讯微博
     
    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哈尔滨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艾滋病检测将纳入哈市婚检必检项目
  • 2016年哈市人均期望寿命78.21岁
  • 市民千条妙计破解校园周边停车难
  • 今起防洪通道可直行前往友谊西路
  • 宽进严管,落户松北迈入“新时代”
  • 白色大众撞死过道老太 家属悬赏万元寻找
  • 1月份哈市新房价格上涨2.1%
  • 第六届太阳岛春龙节27日启幕
  •  
  • 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
  • 李克强总理为何力推医保“全覆盖”?
  • 国务院印发"十三五"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 一批新规3月起实施:长途汽车票实行实名
  • 不涨了!国内成品油调价迎来2017年首次搁浅
  • 我国2016年减贫1240万人 超额完成年度目标
  • 七省份再出重拳治霾:假停工真生产须零容忍
  • 韩国特别检察组认定总统朴槿惠为涉腐嫌疑人
  • “东南饼家”绿豆饼霉菌超标
  • “展杯”军工白“皇宫”蜂蜜等抽检不合格
  • “鸿富利”黄花什锦等11批次食品不合格
  • “野之元”野生松子油等5批次食品不合格
  • “天昕”老汤干豆腐等4批次食品不合格
  • 打12315举报餐饮企业模糊标价
  • 拨12331举报无标志散装白酒
  •  
     

    版权所有:哈尔滨新闻网 Copyright 2011-2015 www.my3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网许可证编号:2312006004 经营许可证编号:黑B2-20060663 黑ICP010010-2

    如有任何问题请联系我们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复制 Email:web@my39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