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王先生打算在结婚前与爱人拍摄一套婚纱照,没想到遭遇车祸受重伤,婚纱照无法拍摄,王先生要求影楼退还定金遭拒。经过哈仲裁委调解,影楼退还3000元定金,预订的婚纱照拍摄可转让他人。
王先生与李女士今年准备完婚,到一影楼预定婚纱照,二人定下拍摄一套价值1万余元的婚纱照,影楼收取了总价款50%的费用5000元作为定金。今年年初,王先生遭遇车祸受重伤,导致无法在预订时间拍摄婚纱照。王先生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与影楼解除合同并退还5000元定金。影楼称合同明确约定无论什么原因定金一律不退,拒绝退款。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哈仲裁委认为,本案虽然双方明确约定了定金,但约定定金数额违反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超出20%的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即便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超出法律规定部分也应予以返还,因此影楼应将超出合同标的额20%部分的定金3000元返还王先生。影楼在合同中约定的“无论什么原因,定金一律不退”属于限制消费权利的霸王条款,应为无效。如出现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仍可要求退还定金。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自然灾害,政府的征收征用,罢工、骚乱等情况。本案中,王先生因自己的过错发生车祸,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免责。经哈仲裁委仲裁,影楼退还王先生部分定金3000元,并同意王先生可在限期内将该预定的婚纱照转让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