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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优化全市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2016年5月7日)
    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2016-05-09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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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

      党委(工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参加黑龙江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6〕8号)精神,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加快推动创业、创新,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正义、诚实守信、开放文明、服务高效的发展环境,进一步释放发展活力,奋力走出全面振兴新路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大力提升行政效能

      1.深入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的原则,继续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一律不得实施定期检验,取消的要落实到位。对核准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面取消。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清单之外不许收费。哈尔滨新区要探索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继续推进“大处室”改革,聚合机构编制资源,优化人员编制配置,实现扁平化、规模化管理模式,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能。【市编委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联、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配合;各区、县(市)政府】

      2.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坚持能减则减、可取消坚决取消的原则,最大限度缩短办事“走廊”,坚决整治“繁文缛节、公章旅行、公文长征、无谓证明”等突出问题。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办事部门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证明材料;上一个环节已经收取的申报材料,下一个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相同材料;申报材料为本部门或本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可要求只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查询验证,不再提交证照、批准文书原件或复印件。探索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公示,办事部门先予以办理,再相应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进一步减少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市编委办牵头,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配合;各区、县(市)政府】

      3.加快权力清单和流程图建设。按照省政府统一规范行政权责清单的部署,建立规范行政权力、责任、中介服务清单,做好市、区县(市)权责清单调整规范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市)政府要于2016年年底前普遍建立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流程运行和行业监管部门职责关系、工作机制,特别是与经济和民生活动密切相关的要尽快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对省、市、县(市)三级共有权力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审批,不能重复交叉。对于已下放的权力,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基层出现接不住、用不好甚至是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市编委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各区、县(市)政府】

      4.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四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只需要填写一份登记申请表格,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审查共同登记事项,国税、地税、人社部门不再重复审查。自收到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实施企业名称核准制度改革,进一步依法依规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改革经营范围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取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冠省名的不合理限制,冠哈尔滨或哈尔滨市行政区域的企业名称可以实行网上核名,集群登记的有限公司试行住所申报制。在全市试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实现便捷准入、方便退出。积极探索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工作,适时推进“证照分离”。【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配合;各区、县(市)政府】

      5.加大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力度。按照省关于发展电子政务的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主动打破信息壁垒,构建集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便民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投资项目审批监管等事项为一体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要切实提高服务效率,让百姓少跑腿、信息多跑路,解决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要加快区、县(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和实体服务大厅建设,确保省、市、县(市)三级政务服务网络体系互联互通。实现行政审批部门、流程、非涉密事项网上全覆盖,行政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内容网上全公开,行政审批全程接受电子监察、网上行政审批法制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强对区、县(市)实体服务大厅的指导,使实体大厅与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功能互补、互为支撑,提高政务工作质效。【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各区、县(市)政府】

      6.完善升级实体服务大厅功能。要加快实体服务大厅功能升级并向基层延伸,推动公共便民服务事项全部进驻,要将水务、电力、供热供气等公共服务一并纳入。实体服务大厅要优化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机制,整合办事窗口,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所有入驻行政和公共服务事项要形成规范化服务指南并通过相关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提高服务效率,为群众提供更人性化更优质的服务,消除“中梗阻”,打通群众办事“最后一公里”。充分发挥“市民大厦”功能集中、集成服务优势,建设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综合性服务平台,实现“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配合;各区、县(市)政府】

      7.重大项目要超前谋划、靠前服务。凡列为省、市重大项目的,一律实行市、区县(市)领导包保制;按项目逐一建立问题台账,由各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集中推动,采取定期联合审批或集中办公等方式解决;重大项目包保市领导和所在地区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项目建设现场,主动帮助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发改委牵头,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各区、县(市)政府】

      8.加强窗口单位管理。积极探索推行“行政许可超时默许制”。服务窗口要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投诉可追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持续开展服务窗口专项检查行动,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坚决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促进首问负责制等“八项制度”的落实。对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效率低下、态度冷漠、语言生硬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形象恶劣的问题,查证属实的,对窗口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先行免职,同时进行严格问责并予以曝光。【市改善办牵头,市直机关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各区、县(市)政府】

      二、严格规范税费征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9.清理规范中介机构。全面清理规范市本级包括行政审批在内的各类行政权力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建立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勘查、咨询等有偿服务事项,确需保留的,应规范时限,明确收费标准,予以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执业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执业公示制、合同管理制、依规收费制、执业记录制等制度。实行中介机构及其执业活动联合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和纠正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规垄断经营、收费不合理、服务质量差的中介机构予以严处。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并定期向社会公示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市编委办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相关行业监管部门配合;各区、县(市)政府】

      10.严禁滥收费和征收“过头税”。对政府及其部门涉企收费项目,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一律取消,凡国家和省、市有上下限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下限执行,凡没有上级规定依据、增加企业支出的各类涉企检查、评比、达标、培训等活动一律不得举办。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取消、停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要求,编制《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并通过哈尔滨财政网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依规征缴税费,严禁对企业征收“过头税”。【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配合;各区、县(市)政府】

      三、大力整顿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11.切实加强对垄断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加强对市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及供热供气、铁路等垄断行业的监管,严厉查处垄断性企事业单位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过程中违背市场竞争原则的指定设计单位、指定设备采购单位、指定安装单位的“三指定”行为。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指导和帮助电力部门在业扩报装、电力设计、电力工程施工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简化审批手续,减少要件,提高效率。市电力、电信、油气、城市供水及供热供气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强化内部监管、扩大社会监督、优化服务质量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随意断供或强迫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条件和收费,严禁滥用市场支配、控制地位排挤、限制竞争。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费项目监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建委、市金融办配合;各区、县(市)党委、政府】

      12.严格执行项目业主(法人)招标制度。全面开放公共资源领域,医疗、教育、公共网络、公共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经营性公共资源应采用市场化方式公开配置,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投资者。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对于拢权不放、不能主动推行市场化改革,特别是拒绝实行规范的项目、资源配置招投标的地区和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严格问责,并查处项目操作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市发改委、市建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监察局配合;各区、县(市)政府】

      四、深入推进法治建设,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13.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法治、制度、规则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捍卫法治。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市和区县(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以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专题讲座制度,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重大决策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行程序。对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履职,妨碍司法公正。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办理的,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有据可查。【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配合;各区、县(市)党委、政府】

      14.强化区域经济发展制度保障。地方立法要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权责对等原则,并进行科学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原则上不设定行政许可,坚决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对报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违法问题和影响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积极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的要及时修改、废止。实行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坚决杜绝随意执法行为。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一组织对全市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大幅减少市、县(市)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的种类,重点在城管、文化、商务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对于随意执法、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要严格问责,问题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乃至法律惩处。加快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权力痕迹管理,严防执法腐败问题发生。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举止文明、行为规范,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行政执法要严格执行标准,并接受社会监督。【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各区、县(市)政府】

      16.深入推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严格执行“节前安静周”等涉企行政执法相关制度规定,对企业例行执法检查实施计划、审批、登记、备案、报告制度。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对企业进行检查的,原则上下级部门不再检查;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同时对同一事项提出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实行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和交叉执法。全面落实“双随机”检查制度,检查情况和查处内容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执法部门的违规检查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并举报,受理机关要及时查处并严格问责。发挥涉企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的作用。把企业评议执法的范围扩大到区、县(市)重点行政执法部门。【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市)政府】

      17.严格监管涉企查封关停行为。环保、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不得随意查封企业财务账册、关停企业,确需依法查封、关停的,必须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查封企业财务账册、关停企业决定,3日内要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司法机关查封企业财务账册,3日内要向市委和省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备案。市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行抽样调查,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组织调查组深入企业,认真核实情况,查明原因,跟踪服务。如发现故意刁难企业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追责到底,绝不姑息。对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要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市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各区、县(市)党委、政府】

      18.积极协助企业依法调处矛盾纠纷。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在以往打击盗窃企业、哄抢企业、敲诈企业等行为中,长期不作为、不担当,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干扰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解除其职务,并按失职、渎职予以严格问责。深入开展打击整治逃废银行债务专项行动,维护金融秩序。对涉及企业、银行的投诉案件,在侦办、审查起诉、诉讼程序中企业有过异议的要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总结经验教训,建立长效机制。【市委政法委牵头,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金融办配合;各区、县(市)党委、政府】

      19.严格整治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对无法律依据而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不予执行的,对办而不结、拖而不决、超越时限的,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对利用法律与他人合谋等方式坑害企业谋利的,均要依纪、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外来企业在生产经营所在地发生经济纠纷诉讼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指定异地法院管辖案件。【市委政法委牵头,市纪委、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配合;各区、县(市)党委、政府】

      20.防止办案时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负面影响。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防止因执法办案不当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因一个人犯罪,搞垮整个企业。对因随意采取强制措施直接导致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司法机关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市委政法委牵头,市纪委、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配合;各区、县(市)党委、政府】

      21.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坚持先易后难、因案施策、协调联动,开展积压案件专项清理工作。重点清理久压不决涉企案件、长期未结涉企诉讼案件、涉党政机关的执行积案和与发展环境有关的重点信访积案,2016年年底前必须清理完毕。对于未能完成任务的,要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从严处理。【市委政法委牵头,市纪委、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配合;各区、县(市)党委、政府】

      五、大力加强诚信建设,构建竞争发展新优势

      22.强化政府诚信建设。各地区、各部门招商引资时不得随意给投资者许愿、变规划、变政策,不守信用。对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发展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等方面优惠政策要加大落实力度,任何地区和单位均不得以“实施细则”等形式设置新的限制,已经设置的立即取消。开展政策落实专项检查,从严查处“中梗阻”行为,对企业反映强烈的要严格问责,坚决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对过去违法违规许愿承诺的,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处理。对企业反映强烈的破坏发展环境问题,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处。开展政府违约问题专项整治,对全市各级政府违约案件进行梳理,逐一给予解决或答复。尤其对“新官不理旧账”现象进行整治。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加大查办案件结果的督办落实力度。【市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审计局、市投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各区、县(市)党委、政府】

      23.强化企业和社会诚信建设。加快建立企业制假贩假、恶意逃税、违法排污等信息采集和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环境信用评价等制度,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依据《黑龙江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暂行)》,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服务活动中依法予以严格限制,对失信企业实施惩戒。【市工信委牵头,市市场监督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配合;各区、县(市)政府】

      六、严厉查处破坏发展环境行为,切实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24.畅通企业诉求渠道。构建省、市、县(市)联动、畅通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努力做到分级投诉、分级解决。建立涉法涉诉案件信息沟通机制,有关违纪问题线索送同级纪委查处。强化和完善市企业诉求受理中心职能。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办案人员力量,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市企业诉求受理中心主任。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办公。各区、县(市)要加强企业投诉平台建设,健全工商联组织,让企业能顺畅地反映诉求,遭遇的不公和委屈有人管。【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配合;各区、县(市)政府】

      25.严厉查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扰乱经济秩序案件。对企业投诉打击报复、恶意执法、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一经查实,根据情节先免职或调离原工作岗位,并严格依法、依纪予以惩处,彻底打消投诉主体“一把赢、把把输”的顾虑。建立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记录、通报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凡是领导干部妨碍企业发展、私自插手企业工程、干扰招投标的,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的同时,责任主体部门必须记录备案,并及时向上级纪检部门报告情况。【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改善办配合;各区、县(市)党委】

      七、从严管理各级干部,激发干事创业动力

      26.教育引导干部转变思想工作观念。坚持教育为先、思想引导为先,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牵动,引导各级干部端正理念,充分认识发展环境对于哈尔滨全面振兴的重大意义,深入查找思想和工作差距,做全市优化发展环境的参与者、建设者。要教育引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破除因循守旧观念和“官本位”思想,增强服务经济发展责任心,急企业之所急,真心帮助企业解决困难。要教育引导干部树立正确执法理念,向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聚焦,正确认识严格执法的根本目的是规范服务企业发展,不能以公权之名谋取个人私利,坚决杜绝特权思想、本位主义。要教育引导干部诚信践诺,树立规则意识、契约精神,答应的事情只要合法合规就要办到,保持政策、规划的连续性,杜绝决策办事的随意性,不能“一任领导一个令”。要教育引导干部提升行政能力,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尤其是提升市场化意识和改革创新能力,提高干部整体素质,更好适应岗位要求和经济发展需要。要在全市各级干部中大力倡导真抓实干、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工作作风,积极争做主动担当、干净干事的表率。【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配合;各区、县(市)党委、政府】

      27.整治庸政、懒政、怠政现象。党员领导干部要注重与企业构建 “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多为企业办实事。坚决落实“马上就办”要求,强化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考核,对面对各类经济困难和挑战心安理得、束手无策者,对深化改革消极对待、拖延抵触者,对民生困难漠视躲避、无动于衷者,对区域发展不敢担当、懈怠无为者,对营造区域内优良发展环境失职失控、影响恶劣者等,均要严厉查处,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严格落实优化发展环境责任部门工作责任,承担的工作任务未落实到位,并对营造优良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对主要责任人从严问责。对诬告他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惩治,旗帜鲜明地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严格执行《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哈尔滨市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规定》和《哈尔滨市行政执法人员六项禁令》等相关规定,始终保持问责高压态势,对破坏发展环境的违法、违纪人员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并按照“一案双查”、“一问三责”的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配合;各区、县(市)党委】

      28.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公职人员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招投标行为,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工程建设过程,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采购行为,一律不许插手非公企业对企业各类合作者的自由选择。如有违犯,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并报上级纪检部门备案。【市纪委牵头,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配合;各区、县(市)党委、政府】

      29.强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核。将发展环境整治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要考核内容。重点抓好对市、区县(市)经济杠杆部门、窗口服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考核。在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中,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改善发展环境社会满意度测评,对满意率较低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严格进行问责。认真整改省委巡视组反馈的涉及发展环境的问题,同时,市委专项巡查组要对发展环境开展专项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市改善办、市直机关工委、市统计局配合;各区、县(市)党委、政府】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0.成立市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市委和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成员由相关市委常委和副市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办公室主任由市委副秘书长兼任。各区、县(市)要根据实际,成立领导组织和推进落实机构,层层传导压力,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头。【市委组织部负责;各区、县(市)党委、政府】

      31.实行主要负责人发展环境整治工作负责制。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是发展环境整治工作责任主体,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当地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承担分管责任。各区、县(市)主要负责人每年要亲自抓若干件影响当地发展环境的具体人和事,并向社会公开。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共同整治的原则,形成发展环境整治合力。对本地区发展环境不能在年内有明显改善的,要严格问责并给予通报。发生严重破坏发展环境问题的地区和单位,既要追究本单位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也要追究所在区、县(市)分管负责人责任,还要倒查追究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市委、市政府重点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管理不到位、偏袒护短、治理不严的进行严格问责,并在全市通报。对发展环境恶劣,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地区和部门,从严问责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市委组织部、市纪委负责;各区、县(市)党委】

      32.突出“关键岗位”“关键人”和积弊陋习的整治。要将征收、拆迁、税务、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环境评价、产权交易、消防安全、司法裁量等方面掌握审批权、执法权、司法权权力运行的岗位,作为发展环境“关键岗位”重点整治。要把直接为群众、市场主体服务的窗口公职人员和基层执法、司法人员,特别是基层科、所、队长,作为“关键人”从严整治,重点打击吃拿卡要等行为。在打击破坏发展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加大整治积弊陋习的力度,在促发展、促改革上“上热下冷”,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要求上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梗阻”,在涉及资源配置等重大问题上不讲规则讲“哥们儿义气”,在经济工作中“忽悠”“粗枝大叶”“言而无信”,在对待权力上囿于“官本位”和信奉“有权不用白不用”,在涉企为民服务上“不找人难办事”等,均要作为优化发展环境的重点加以彻底治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类监督员作用,采取定期、不定期参与明察暗访工作,及时了解收集破坏发展环境的“关键岗位”“关键人”和积弊陋习有关信息,强化社会监督力度。【市监察局牵头,市企业诉求受理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各区、县(市)党委、政府】

      33.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让依法办事蔚然成风。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总结宣传,树立正确导向,让人民群众和投资者、创业者、经营者看到发展环境整治带来的新变化和新成果。对破坏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例,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发挥有效的威慑和警示作用。【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统战部、市改善办、市司法局、市企业诉求受理中心配合;各区、县(市)党委、政府】

      34.构建优势互补、监督有力、行之有效的发展环境监督体系。在不断强化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司法、审计机关的职能监督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人民群众踊跃参与社会监督,加大媒体对破坏发展环境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一切影响和破坏发展环境现象没有生存的土壤。【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将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为实现哈尔滨全面振兴提供坚实保障。

    稿源: 哈尔滨新闻网-哈尔滨日报)
    作者: )
    编辑: 崔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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