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楼的露台不见了,18楼却建了露台。
新房进户本是件令人欣喜的事,但于海杰夫妇却高兴不起来,购房合同上标明的露台,竟然在进户时没了踪影。找到开发公司讨说法,对方竟答复:以进户实际为准,如有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怎么判都行。
2014年10月5日,于海杰夫妇在群力招商·贝肯山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为了凑齐房款,他们将现有住房卖掉租房住。今年6月28日,新房进户,夫妻俩办完手续走进新房仔细一瞧,购房时相中的大露台不见了!
昨天,记者随于海杰来到招商·贝肯山小区11号楼3单元19层的新房。于海杰提供的《购房合同》中,“房屋平面图”显示房屋东北角确有一个“L”形大露台,上方还写有“19、21、23、25层房屋平面图”字样,该露台连接次卧与厨房。可实际上,该新房进户后根本没有这个露台。让于海杰不解的是,购房时售楼小姐说18层、20层没有露台,可进户时却多了露台。
于海杰介绍,购房时只有19层以上的单数楼层有露台,于是特意选择19层。于海杰向记者展示一张当时售房小姐计算房价的照片,显示19层比18层贵近4万元。于海杰说,该小区按套卖房,两层格式相同,只差一个露台。
心仪的露台在进户时不翼而飞,于海杰夫妇去售楼处讨说法,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后,答应一周内给说法。可约定的时间过去了,于海杰没有得到任何答复。
昨天,记者随于海杰前往售楼处,客服中心工作人员承认,于家出现的问题已经进行了登记,但领导出差,不知道如何回答。直到下午,一位姓吴的销售负责人才出面表示:该小区售房以实际交房为准,如果业户存在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届时法院怎么判都行。
对此,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会颖表示,实际交付商品房与房屋买卖合同中图纸约定的户型布局不符的,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者可通过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面积不一致,面积差额绝对值超出3%的,购房者可要求退房、退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等。
合同纠纷奇葩事 消费者有话要说
如果您在消费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合同纠纷,感觉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而又维权困难,可以联系本报记者,把您的遭遇告诉我们。
联系电话 13604506633 18646287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