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日前全省下发《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进行更明确管理。其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满足取得运输许可证、安放大反光号牌、装GPS定位装置、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标准要求、安装密闭覆盖设施等5项要求后方可参与垃圾运输。原《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要求,各地环卫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施工工地出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监督;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一般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及时清运,严禁随意倾倒;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辖区内设置围蔽的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并组织集中清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取得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车厢尾部喷涂放大反光号码;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标准要求;安装符合车辆技术标准的全密闭覆盖设施。运输建筑垃圾造成道路及环境污染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立即清除污染,未及时清除的,由所在市、县(区)环卫部门责令运输单位进行清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的垃圾。《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