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方便哈尔滨新区、自贸区哈尔滨片区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自贸区哈尔滨片区创新实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并将适用范围扩展到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全域。
市场主体在自贸区哈尔滨片区和哈尔滨新区范围内申请设立或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可自主选择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申报时只需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不再要求企业提交房屋权属证明书或房屋租赁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
在自贸区哈尔滨片区范围内,市场主体住所和企业经营场所两者可以相同,也可以分离。允许企业一址多照、工位注册、商务秘书和集群注册。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可以以邮政通信地址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市场主体住所地址同时视为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有助于推进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
这项制度改革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和规范市场主体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更加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的重要改革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