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民政厅就我省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情况进行主旨发布。
按2019年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2020年城市低保标准由573元/人月提高到604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4017元/人年提高到4395元/人年。
2020年,我省城市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17736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12420元/人年;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9996元/人年,分散供养指导标准提高到7008元/人年。至此,我省城乡低保保障水平实现了十四连增,新的保障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提标资金从今年的1月1日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