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长效机制,近日,省住建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含结算参照标准)》。《意见》提出,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支付比例低于规定标准,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发包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视为垫资建设,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为不良信用记录。
预付款从进度款中分次扣回
依据《意见》,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30%,重大工程项目可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中分次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预付款金额为止。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严禁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活动中,严禁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索赔等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结算时如实办理。凡由发、承包人授权现场代表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技术经济资料,不得因发、承包人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因计量或计价发生争议的,发、承包人不得以有争议为由拖延、拒绝或停止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无争议的部分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办理结算并支付,有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合同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凡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对等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督促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要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利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记录各方主体在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方面信用信息,防范和化解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