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下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利等4人恶势力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利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林、谷某君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8年年末,樊某茂(另案处理)陆续纠集被告人王某利、张某、谷某君、张某林、刘某祥(另案处理)等人,对由辽宁省进入哈尔滨市区内的超载集装箱货车、挂车车主、司机以帮助其“保车”进而逃避交警部门查处为名,每次收取50-500元不等的“保车费”。
樊某茂安排王某利、张某、刘某祥负责哈尔滨市长江路高速口开往原太平区、香坊区、道外区集装箱货车、挂车,安排谷某君负责哈尔滨市三环路沿线挂车、安排张某林负责哈尔滨市瓦盆窑收费站开往哈尔滨市区方向货车的“保车费”收取及以驾车“领道”的方式带领超载货车逃避处罚。
为顺利达到敛财目的,王某利、张某林等人对拒不在樊某茂处“保车”的货车司机,采取对驾车司机辱骂、威胁等手段,迫使其交纳“保车费”,逐渐形成了以樊某茂为首的恶势力。该恶势力成员王某利、张某、谷某君、张某林等人通过上述方法敲诈勒索货车司机曹某、张某伟等55人“保车费”金额共计200.6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