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哈市公共数据开放将遵循“统筹管理、依法采集、统一标准、有序开放、便捷高效、安全可控”原则;全市建设公共数据开放统一平台,各政务部门通过市统一开放平台提供公共服务,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的开放渠道;数据利用主体要在市开放平台以数据下载或者接口调用方式直接获取公共数据。
根据办法,哈市行政区域内开放的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利用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开放的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实现“应开尽开”。对非涉密但涉及敏感信息的公共数据,由各区县(市)政府、市级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脱敏、清洗后无条件开放。
各区县(市)政府、市级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编制本地区、本机构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各区县(市)政府、市级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法律法规作出修改或者行政职能发生变化等涉及目录调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更新完毕。
各区县(市)政府、市级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市开放平台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的公共数据开放渠道。已经建成的公共数据开放渠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合、归并,将其纳入市开放平台。
各区县(市)政府、市级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对本地区、本机构开放的公共数据的质量负责,应按照统一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对列入公共数据开放目录的公共数据进行采集,经整理、清洗、脱敏等处理后,向市开放平台汇聚。
各区县(市)政府、市级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开放和更新本机构开放目录和公共数据,或者故意开放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开放目录和公共数据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数据利用主体利用公共数据获取非法收益或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